綁架罪的承繼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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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的承繼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綁架罪的承繼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承繼共犯的特徵是什麼?

承繼共犯是共同犯罪在法理上的一種分類。

承繼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為人已經實施了一部分犯罪行為,在其實行行為尚未全部實行終了的時候,後行行為人明知這一犯罪事實而參與進來,或單獨或與先行行為人一同,將剩餘行為實行完畢。

按照共同犯罪理論,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這就要求在主觀上,後參與犯罪的行為人在參與之時明知先行行為人在實施犯罪,並且先行行為人也明知後參與進來的行為人與其一同進行共同犯罪,二者在主觀上要有聯繫;同時在客觀方面,二者必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後參與進來的行為人可以是正犯,即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也可以是幫助犯,但不存在承繼的教唆犯。

對於承繼共犯責任的承擔,在理論上存在爭議。有肯定説和否定説之分,在中國的刑法界持肯定説的人居多,即承繼的共犯也是共犯,根據“部分實行全部承擔”的原則要對犯罪的全部後果承擔責任,即不能只承擔自己實行行為部分所造成的後果。但是對於加重結果的承擔,仍有爭議。

承繼共犯的特徵:

1. 後加入的人應該對先行行為人的實行行為有共同的故意。

2.先行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尚未完全結束,即犯罪行為並未停止。

3.後加入的人對於先行為的加重結果不負責。

三、承繼的共同犯罪刑事責任怎麼確定?

在承繼的共同犯罪中,並非所有後行為人對其參與前的事態均不負責任,而應考察先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已形成危害結果。如在已經形成危害結果之後加入犯罪,則對該危害結果不必承擔責任。

如先行為人行為尚未形成危害結果,後行為人蔘與共同犯罪的,應當共同承擔罪責。危害結果應當是既成的事實,事態發展的最後狀態,正確區分犯罪過程和危害結果是決定後行為人是否承擔前行為人行為責任的關鍵。

實施承繼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與前犯罪分子之間存在共同犯罪關係,但是與前犯罪分子之間有無犯罪聯繫是確定承繼共同犯罪人是否是正犯的標準,如果承繼共同犯罪人屬於正犯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按照綁架罪的量刑標準,至少處五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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