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共同犯罪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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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的共同犯罪會如何處罰?

綁架罪的共同犯罪會如何處罰?

共同犯罪就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

1、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綁架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綁架罪的共同犯罪在實施犯罪行為前都是有預謀的,共同策劃綁架的對象、時間、地點、採用的方式等,只要事前通謀並參與了犯罪的任何一個環節,就構成共同犯罪。但對於事前無通謀,在劫持人質後,提供隱匿處所,轉達勒索要求或提供其他幫助的,是單獨犯罪還是共同犯罪?如被告人甲將一公司經理的兒子騙至自己家中,捆 綁在地下室內。後甲把綁架該小孩的事告知自己的同學乙,並讓乙打電話通知該經理交出現金30萬元。乙按照甲的要求和甲提供的電話號碼給該經理打了三次電話。因該經理報案,甲乙先後被抓獲。本案中,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甲將被害人綁架並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已構成綁架罪的既遂。乙在甲犯罪既遂後參與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綁架罪客觀方面是由綁架行為與勒索行為兩個行為構成的,在甲實施完綁架行為後,犯罪的整個過程還沒有結束,乙在這時參與了勒索行為,應以共同犯罪對待,即甲、乙構成了綁架罪的共同犯罪。

三、綁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當綁架了公民後也是會嚴重危害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實施了綁架行為後又做出對受害人做出了其他的傷害行為,司法機關也是會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力度的,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因為什麼原因和目的做出綁架他人的行為都是會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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