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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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在共同犯罪當中,往往是由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但其中每個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具體的身份也就是不一樣的。區分不同的身份,主要還是法律中規定的刑事責任有所差異。那究竟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對共同犯罪人進行正確的分類,是確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前提,因為我國刑法貫徹罪責自負原則,而不承認團體責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分為三種,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組織犯的犯罪活動包括建立、領導犯罪集團,制訂犯罪活動計劃等;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和指揮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分為兩種: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於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實行犯罪,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於次要地位的實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實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後或者犯罪過程中給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人。

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與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脅迫參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脅等精神強制下,被迫參加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因此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説,教唆犯是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説、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從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點是:本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並實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客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即用各種方法,唆使他人去實行某一具體犯罪。教唆的對象是本無犯罪意圖的人,或者雖有犯罪意圖,但犯罪意志尚不堅決的人。教唆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構成,

二是主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認識到他人尚無犯罪決意,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將引起被教唆者產生犯罪決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觀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正犯”即間接實行犯。

由於不同身份的共犯,法律中規定的處罰原則不一樣,因此實踐中就需要先做出認定,然後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教唆的人屬於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則此時教唆犯就會變成間接正犯,但由於此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因此需要對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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