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強姦罪的常見誤區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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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強姦罪的常見誤區有什麼?

認定強姦罪的常見誤區有什麼?

1、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通説觀點認為,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行為視為強姦犯罪。

2、“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現行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着手實行強姦,由於對向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屬於對象的惡補能犯,應當按強姦未遂定罪處罰。

3、婦女是否可以構成強姦罪主體?

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性違背婦女的意願而與強迫婦女與之發生性行為,但在實際的生活中,婦女違背男性的意願與之發生性的,也未嘗不有。但是在刑法上,婦女不能成為本罪的直接、單獨正犯,但可能與男子共同實施強姦行為,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同正犯。

二、相關規定

(一)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司法實踐中看,強姦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強姦婦女手段殘酷的;

2、強姦婦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輪姦婦女尤其是輪姦的首要分子;

4、因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5、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姦,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

強姦罪,如果強姦男性,不構成強姦罪,但是構成強制猥褻罪,如果男性是未成年,構成強制猥褻兒童罪,如果是成年人,構成強制猥褻罪,女性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但是一般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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