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婚姻家庭糾紛中的八個常見誤區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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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一方堅持不同意對方就別想離婚

處理婚姻家庭糾紛中的八個常見誤區是什麼

有的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對方就離不了。這一想法,在民政部門和司法部門進行調解時確實能夠實現,但是在法院判決時就不一樣,因為法院判決雙方是否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和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沒有太大關係,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誤區二:家人不同意,就不能離婚

這種情形,現在在老年人的婚姻糾紛中常見一些,認為子女不同意就不能離婚。婚姻自由是我們《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婚姻自由既包話兩結婚自由和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法律關係,而非其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為了審慎處理,是會考慮當事人雙方父母、子女主動提出的一些意見,但不會以雙方父母、子女的意見決定審理結果。只有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法院才會爭求病人監護人的意見。

誤區三:將婚外情與重婚混同

有些當事人誤認為,對方有婚外情就是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自己主張就一定能離婚。《婚姻法》第32條雖然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但法律定義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與婚外異性辦理結婚證,或是性持續、穩定地以夫妻形式共同居住生活,可見偶爾的婚外情與重婚和同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即使證明對方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性或婚外情的情況,也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項參考標準。

 誤區四:要離婚就要退彩禮

我國婚姻傳統中,很多地方有結婚前男方要送給女方彩禮的風俗習慣。離婚時,有些男方當事人認為送彩禮的目的在於和女方結婚,現在既然離婚,彩禮就應返還給男方。原則上,彩禮是男方在結婚時對女方的一種贈與行為,離婚時是不與返還的。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女方會借婚姻關係索取大額財物,結婚時間不長就要求離婚。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對於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本着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原則,對結婚時間不長就起訴離婚的,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實際生活困難的,會酌情判決女方返還給男方全部或部分財產。有些地方法院是將彩禮分為兩部分處理,送給新娘的個人物品、首飾屬一般贈與,不以返還;送給女方父母的養老錢禮金屬附條件贈與,離婚時判決返還。

誤區五:夫妻分居滿二年就能自動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夫妻分居滿二年”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法定標準,但沒有法律規定“夫妻分居滿二年婚姻就能自動解除”,只有一方死亡,婚姻才會自動解除。所以,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沒有任何其他合法途徑。因此,無論夫妻分居多少年,婚姻都不會自動解除。

誤區六:孩子判決歸我就是我的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孩子判歸自己撫養,就是自己的,對方無權過問或探望。這裏要明確的是,孩子有獨立的人身屬性,是雙方的親人,不是財產,不能歸誰所有,歸一方撫養,一方只享有監護權,不能因此剝奪雙方的親情和探望權。

 誤區七:離婚後對方不讓探視子女就可以不再支付撫養費和生活費

有的當事人認為,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對方不讓自己探視子女,自己就不必再向子女盡義務。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家庭道德,同時還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為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撫養義務也不會因為撫養權的變更而消除。所以,離婚後父母仍然必須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出現對方不讓自己看望和探視子女的情況,也不應當以此作為拒絕支付撫養費和生活費理由。而應當以合法的途徑,比如協商和探視權的訴訟方式等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糾紛。

誤區八:財產約定或給誰就是誰的

《民法通則》及《實施意見》有規定,婚姻期間共同債權債務由雙方共同享有或承擔。有些家庭對外欠了鉅額債務,離婚時或辦理假離婚手續,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或者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債務,實際上這樣做在法律上行不通。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佔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會認定雙方共同債務,同樣會依法判決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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