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多寫欠條搶劫罪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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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多寫欠條搶劫罪是否成立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生活中個人借貸常常以欠條作為字據,可是有的人妄圖依靠逼人多寫欠條來謀取暴利,逼人多寫欠條明顯是趁火打劫的行為,既然是變相打劫,那麼“逼人多寫欠條搶劫罪是否成立呢?”下面跟隨本站來解答這個問題。

一、搶劫罪概念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二、搶劫罪構成條件

(一)客觀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二)主觀條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三、逼人多寫欠條搶劫罪是否成立判斷

(一)從主觀方面看,搶劫者逼迫被害人寫欠條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這符合搶劫罪的主觀方面特徵。

(二)在客觀方面,被告人逼迫被害人寫欠條,反映了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徵。

(三)在侵犯的客體方面,搶劫者逼迫被害人寫借條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同時還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利。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利這一複雜客體,是構成搶劫罪的又一法律特徵。故搶劫者逼迫被害人寫欠條的,構成搶劫罪。

由此可知逼人多寫欠條搶劫罪是成立的,它判斷的的客觀依據是對當事人使用暴力、脅迫的行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主觀依據是直接故意非法佔有了不屬於或者是超出屬於範圍數額的財務。希望本文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您對本文有任何的意見和補充請到本站網站諮詢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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