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寫下欠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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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脅迫方式逼人寫下的欠條通常情況下是無效的,因為債務關係的成立除了需要借條證明外,還需要銀行流水或轉賬憑證加以輔助證明。僅僅一張借條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在撤銷後,該行為自始無效。

逼人寫下欠條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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