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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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姦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強姦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強姦罪在被宣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可以緩刑,在我國觸犯刑法,不分性別、地域差別等,依照刑法一律受到刑事處罰,不會因為其他外在條件而偏袒他人。《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緩刑的適用範圍

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三、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我國《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違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實行緩刑,不需要罪犯在執行刑罰的地方執行原判刑罰,而且是在自己居住的地方接受考察,考察期過了,原判刑罰也就執行完畢了。申請適用緩刑不分性別、地域差別的,只有符合緩刑條件,都可以申請。

強姦罪在我們國家要想適用緩刑的話,那麼他被宣判的法定刑期必須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為宣告緩刑他就意味着犯罪的情節並不是特別的嚴重,可以適用環境,而且對於社會不至於產生非常嚴重的危害性,這樣才符合緩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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