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緩刑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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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緩刑撤銷

緩刑一般是在法官判刑的時候同時作出的,此時就要求罪犯是滿足了緩刑條件的,否則就不可以被適用緩刑。另外法律中也規定了被認定為累犯的話,則就是不可以適用緩刑。而現實中,緩刑也是有可能被撤銷,不過此時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那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緩刑撤銷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一、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刑法第72條第1款規定了量刑時“可以”宣告緩刑的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該條明確了“應當”宣告緩刑的情形,“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初次犯罪;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同時規定,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悔罪表現好,並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應免刑。這6種情形是: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二、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緩刑撤銷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69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也就意味着此時緩刑人員需要被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當然如果是因為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的話,則需要對所犯新罪量刑處罰之後,再進行數罪併罰。實踐中,要是對撤銷緩刑部分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本站網站為你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幫助你處理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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