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定義為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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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定義為強姦罪?

什麼情況下定義為強姦罪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關係,指的是強制性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關係,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1]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行發生關係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少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強姦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它具有以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裏所説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強行發生關係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強行發生關係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強行發生關係的等等。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強行發生關係未成年人少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為屬於強姦婦女、強行發生關係未成年人少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姦婦女、強行發生關係未成年人少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強行發生關係未成年人少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這裏所説的“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未成年人少女進行強姦或者強行發生關係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所説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強行發生關係未成年人少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強姦婦女、強行發生關係未成年人少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強姦罪即使違背婦女的相關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並且在國家法律規定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少女未滿14週歲的少女與他人發生關係,對方都會被判處相關的強姦罪,無論未成年人是否自願都是屬於嚴重違法的行為,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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