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故意傷害罪第二款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一、刑訴法中故意傷害罪第二款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中故意傷害罪第二款的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第二款的規定是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無法通知家屬的除外。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故意傷害罪也是一種性質比較惡劣的犯罪行為,當然,有少部分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動機,在大多數普通民眾看來是有情可原的,可是,有情可原也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正當藉口。如果遇到什麼問題都不通過法律途徑,用這種暴力方式解決,社會就亂套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