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故意傷害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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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中故意傷害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故意傷害別人的這種行為其實就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當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而故意傷害一般也是屬於突發性比較強的,大多是在一時衝動的情況下大打出手結果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的時候,我國刑訴法中故意傷害拘留的條件是必須已經掌握了充足的證據,而且當時的情況是比較緊急的。

一、刑訴法中故意傷害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 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故意傷害罪是刑法第幾條?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訴訟法當中有關於故意傷害的都是一些程序上的規定,也就是説刑事訴訟法不是專門的針對哪一種罪名確進行具體的規定的,就像是刑訴法中故意傷害拘留的條件,其他的刑事犯罪案件要拘留的話也得滿足了有證據,然後預防當事人逃跑等這些特殊情況才行,另外刑法中規定的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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