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放火罪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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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水火不留情,殺人防火無論是古代還是現在,都是對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非常大威脅的罪行。由此可見,放火罪的危害到底有多大。那麼,什麼是放火罪?放火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而成立故意放火罪的立案標準又是什麼呢?

故意放火罪處罰標準

放火罪指的是,燒燬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並且對社會有威脅的行為。它是一種人為故意的犯罪行為,它所面對的客體是社會,換句話説危害不確定的人數的生命健康或者是錢財的安全。一般會包含三種情況:

1、危害不確定人數的生命健康;

2、危害不屬於自己的財產;

3、既危害了不確定的人數的生命健康,又損害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安全。

放火罪客觀來講,是行為人使用某種方式實施防火燒燬財務,並且危害社會安全穩定的行為。在司法中,放火的理解是指當事人使用各種手段將目標物品進行點燃,或者是利用已經存在的火種來引起危險的火災因素,引起公共或私有物品的燃燒,達到造成火災的行為。

放火既可以使用如道具將目標物品進行點燃的動手行為方式來實行,當然也可以採用什麼都不幹的方式來進行,但是什麼都不幹的方式所構成的放火罪,必須是以有防止火災發生的人員為前提,換句話説就是指行為人對所造成的火災的相關原因是具備了防止發生責任義務的,並且是根據各種條件,有能力來開展此項義務但是卻沒有去做,然後造成火災的發生的。比如説油庫的安全人員,具備了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在發現了所管理的油庫發生着火現象後,本可以採取相關放火的措施但並沒有採取措施的,最終導致火災的發生,這種行為就會被定義為放火罪。而以動手的方式所實施的放火行為,則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需要具備火種;

2、行為人是具備目的性質的,有目的物品,也就是有一個需要燒燬的對象物;

3、需要讓火種和目的物品進行接觸。在這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行為人使用火種進行點火,就是一種放火的行為,如果目的物品一旦着火,就算將火種撤離或者是進行撲滅,但是目的物品仍然可以獨自繼續燒起來,那麼放火的事實就被確定了。

放火罪的主體則是一般的主體。因為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非常的大,所以根據相關規定,到達了負刑事責任年齡的就需要負責任的。

那麼,放火罪的處罰標準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放火罪的人員,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被處有期徒刑,時間為3~10年;如果導致人員重傷甚至死亡或者財產有了嚴重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損害極其嚴重的,將會被處以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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