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和失火罪的處罰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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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失火罪的主觀方面則為過失。

放火罪和失火罪的處罰有何區別

(2)犯罪主體不同。放火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失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則為16週歲。

(3)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險犯,只要具有足以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危險,即可構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為結果犯,只有實際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才構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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