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持刀搶劫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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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伙持刀搶劫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團伙持刀搶劫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團伙持刀搶劫量刑標準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從犯如何處罰?

從犯包括以下兩種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説在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動中,受他人的指使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沒有達到罪惡重大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這種人雖然也是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但其地位從屬於主犯,所起的作用屬於次要的。具體表現為:在犯罪集團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沒有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提供物質或者精神的幫助,輔助犯罪的實施。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本身並不親自參加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準備階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期間,協助實行犯採點望風、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幫助犯罪實施,促成犯罪結果實現的行為。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輔助的作用。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從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比照主犯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持刀搶劫的性質本身就已經足夠惡劣了,因為在這個過程中,一不小心受害者就會因此失去性命。而且,犯罪嫌疑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用這種極其暴力的方法來犯罪,也説明幾乎就類似於是亡命徒了,這些人腦海當中社會沒有法律制度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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