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特定財物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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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特定財物的認定是怎樣的

搶劫特定財物的認定是怎樣的

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後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夥同他人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搶劫罪數額怎麼認定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雖然在對搶劫行為定罪的時候並不會考慮到搶劫到的財物數額,但之後的量刑處罰就必須要充分考慮搶劫的數額和情節了,這樣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由於搶劫屬於重罪,所以對行為人的處罰自然也不會太輕,在一般情況下都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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