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其他方法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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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其他方法的認定是怎樣的


眾所周知,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往往會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以此來壓制住被害人的反抗,進而獲取其財物。這裏面暴力和脅迫行為,相信大家都能夠理解。那其他方法又是指的哪些呢?對搶劫罪其他方法的認定又是怎樣的?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搶劫罪其他方法的認定是怎樣的

這是屬於局部性兜底條款。任何法律都需要適當的彈性,以期適應社會生活的千變萬化。同時,在對某一用語作出解釋時,應當在問題的體系內解釋,同時使之與體系內的其他用語相協調。因此,此處的“其他方法”應與前兩種手段具有質的同一性,指與“暴力”、“脅迫”的危害性相當的、會導致被害人難以反抗的、通常會被行為人所採用的手段。筆者認為,“其他方法”是指對被害人故意施加某種力量或強制,使其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

如:使用藥物麻醉、用酒將被害人灌醉、使用催眠術等。若被害人處於該種狀態與行為人無關,而行為人只是利用了這種狀態,乘機取走財物的,則不是搶劫罪。如:李某騎車過快,不慎將一名老者撞倒,老者受傷倒地動彈不得,其包裹甩在一旁。李某起身後,撿起包裹,迅速騎車離開。此例中,李某隻是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而非故意製造這種狀態,因而李某的行為屬於搶奪罪(如果數額較大的話)。再如:王某流竄作案。一日來到了站台上。此時,一列旅客列車緩緩進站,王某看見一名旅客將手搭在車窗外,其手腕上帶着一塊名貴手錶。王某迅速衝上前去,一把將旅客的手錶拽下,逃走。顯然,與行為人相比,旅客處於不利地位,處於不能立即反抗或難以立即反抗的狀態,王某利用了這種狀態,因此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搶奪罪。常見的情況如行為人出於殺害、傷害或強姦等目的使被害人昏迷或死亡後,又見財起意,拿走被害人財物的,則屬於盜竊罪(如果數額較大的話)。實踐中,暴力手段、脅迫手段、其他方法經常會被行為人共同採用,如色情誘惑搶劫等。

二、搶劫罪如何處罰

可見,雖然搶劫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但只要把握住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的邏輯結構與制約關係,我們仍然可以透過表象,直擊事物之本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户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6、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畢竟在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人的行為人構成搶劫罪的,法律規定此罪屬於行為犯,因而對實際行為的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而一般認定構成此罪的話,則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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