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的毒販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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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只要是刑罰就會有一定的期限,到了判決期限自然就會刑滿釋放,對於這類人員通常就叫做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人員迴歸社會後即恢復自由,不用專門接受司法機關監管。

刑滿釋放的毒販有哪些限制

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為其生活、勞動和接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

罪犯服刑期滿釋放後,其已經恢復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並沒有什麼限制。主張到當地報到,只是為了進一步對刑滿人員進行幫教,如果釋放後沒有報到的,也不會因此而受到處罰的。因此,刑滿釋放後,是沒有什麼限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無條件為釋放人員辦理户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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