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毒品進行包裝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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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毒品進行包裝是犯罪

我們知道行為人制造、走私、運輸以及販賣毒品的行為,在我國是構成犯罪的,那要是行為人僅僅是對毒品進行包裝的話,這樣的行為是否也會構成犯罪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對毒品進行包裝是犯罪

真實案件中,毒品常常需要分裝包裹後才進行轉移或販賣。而將毒品分割裝入一定容器是否算製造毒品?從毒品犯罪的實際情況來説,這行為是經常實施的行為,在犯罪集團中,還有專門的犯罪人專門從事這一活動。如果認為它不是製造,則只能認定它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幫助行為,而這既不符合現實也不利於打擊犯罪。因此一般認為,包裝,分裝毒品也應算作製造毒品。

製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製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製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製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製作成毒品,如將罌粟製成為鴉片。二是毒品的精製,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三是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製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製毒品。上述五種行為都屬於製造毒品。

二、毒品犯罪會沒收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十二省、自治區法院審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中指出:關於適用附加刑的問題:促使毒品犯罪分子敢於冒坐牢、殺頭的危險從事毒品犯罪活動,其動力就在於牟取非法暴利。因此,依法給毒品犯罪分子以經濟上的懲罰,也是我們遏制毒品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我國刑法規定,對毒品犯罪可以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這次《決定》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規定了並處沒收財產或並處罰金,將原來選擇性的並處財產刑,修改為在判處毒品罪犯主刑時,必須同時判處相應的財產刑。過去,對毒品犯罪判處財產刑的較少。據統計,1988年全國法院判處的販毒罪犯並處財產刑的只佔6.5%,1989年佔10.5%,1990年僅佔4.2%。為了不使毒品犯罪分子在經濟上撈到好處,今後對《決定》規定應當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刑的,要嚴格執行《決定》的規定。

刑法條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很多時候為進行毒品的運輸、走私以及販賣等等,才會對毒品進行包裝,因此可以將這樣的行為認定為毒品犯罪中經常實施的一種行為,但該行為本身其實並不構成犯罪。而通常在對毒品犯罪定罪處罰的時候,需要結合實際毒品的數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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