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及其量刑
毒品犯罪分子是刑法處罰的對象,是對社會的安全秩序產生危害的犯罪分子。對於毒品犯罪分子所要做的就是讓他接受法律的懲罰,以此來威懾不法分子。而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有人對毒品犯罪分子使其躲避公安部門的追查,為了遏制這一現象在刑法設有包庇犯罪分子罪,以下我們就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及其量刑進行相關了解。
隨着社會發展的高速話與複雜話,涉毒犯罪的方式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隱蔽。對於自控能力較差的年輕人涉毒是一種較為容易被涉及的犯罪類型,我國涉毒犯罪的主要地區有青島、煙台、東營等沿海發達地區。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什麼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為。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標準
我國刑罰第349條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規定了兩個具體的量刑幅度:
第一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所説的“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的。
2、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349條、第356條的規定,有如下從重處罰的情節值得注意:
(1)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2)行為人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從重處罰。
通過上述概述,我們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及其量刑有了瞭解。包庇犯罪分子最對犯罪分子以外的分為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進行的一系列的行為,但是這個罪名有個特殊的地方就是近親屬不為該罪的主體。其量刑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形,影響大小以及所產生的社會損害分為不同的法定刑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