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怎麼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的量刑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應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進行的毒品犯罪情節輕微,毒品數量很小,受刑罰處罰較輕,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也比較小,那麼包庇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罰。在實踐中要注意正確區分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知情不舉”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也沒有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對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積極幫助,表現為消極不作為,這種消極不作為,由於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罪,因此不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包庇的對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對象,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後者所包庇的對象,則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任何人在發現製毒、販毒的行為存在之後,都是需要及時的向當地的國家機關反映的。若是發現者不僅不舉報製毒、販毒等的違法行為,反而為這些犯罪分子提供便利,那麼提供便利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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