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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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販賣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一種,其構成要件正是區分其他毒品犯罪的關鍵,同時也有利於我們瞭解販賣毒品罪的相關內容。既然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如此重要,那大家知道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嗎?本站為您解答。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3、客觀要件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製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製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為此國家陸續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走私的行為,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法規。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前,聯合國關於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共規定了99種精神藥品。在我國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興駐規定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且根據我國的情況,增加規定了一些公約中未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以上所列六種常見的毒品外,同時還明確將“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國務院發佈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辦法中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衞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任何犯罪都有四個構成要件,但因為內容方面的不盡相同,所以才能讓我們區分出這麼多類似的犯罪。以上就是對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的詳細介紹,通過閲讀小編整理的文章,大家應該都清楚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了吧。我國對毒品犯罪處罰是很嚴的,不過您也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資深的刑辯律師,來幫助自己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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