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販毒最輕的處罰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一、參與販毒最輕的處罰是怎樣的?

參與販毒最輕的處罰是怎樣的?

參與販毒最輕的處罰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販毒罪定罪證據如何認定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

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並與吸毒人員的陳述相一致後,不再去補充到有價值的東西。

2、對繳獲的毒品沒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

對繳獲的毒品,沒有將與被告人核實等情況記錄在案,結果出現了被告人有異議時,現有證據系形不成證據鎖鏈。如筆者審理的一起販賣毒品案件,被告人與吸毒人員交易後逃離現場,偵查人員從吸毒者身上追繳了毒品。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當庭提出從吸毒人員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販賣的毒品。經查,扣押筆錄中無被告人簽字,對搜繳的毒品無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獲後亦辨認筆錄,毒品來源不清,導致法院落不好認定。

3、鑑定工作缺乏規範性。

對一案查獲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對其中一包抽樣檢驗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結論卻囊括全部。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態度是無論數量的多少,一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對販毒罪的證據進行認定的時候,就不存在對毒品數量的認定了。

有人販毒無疑就會有人吸毒,毒品的價格是比較昂貴的,在發現他人確實有販毒的行為時,若是不加以制止,難免會使得吸毒者的身體安全受到危害。在現實生活中,也不乏由於販毒、吸毒而家破人亡的案件,故此我國刑法直接規定,販毒行為被認定之後,是會被判處刑罰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