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假書的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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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賣假書的處罰是怎樣的?

販賣假書的處罰是怎樣的?

販賣假書的處罰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書商非法販賣盜版書籍,並且這個販賣的財產金額達到了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

沒有經過著作人允許就販賣這個書籍的,並且複製發行著作人的文學作品,音樂著作,電視電影作品,影像作品,互聯網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並且將這些作品複製下來超過一千份及其以上的行為;書商除了以上情節的,還有其他的嚴重情節的情形的。

書商以營利為目的的話,那麼在法律層面上就會對其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販賣盜版書籍所得財產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是,這個在法律層面上就屬於與違法數目巨大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3)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銷售盜版屬於侵權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非法經營罪”處理,侵權並且違法。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賣盜版書”違法所得巨大的,按“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定罪處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其中第四項就是“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也就是通常説的盜版書。

很多知識的來源都是圖書,故此銷售盜版圖書的行為,會對不特定主體的價值觀念造成影響,所以任何銷售盜版的行為都有可能會被人地為是犯罪行為,除了需要根據非法銷售所得支付罰金之外,還會被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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