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未遂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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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未遂的處罰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可以聽到公安機關抓獲毒品販賣組織的新聞,對毒品販賣的罪行在我國刑法中有詳細的説明,毒品不僅會消耗吸食者的大量財富,還會摧毀吸食者的意志,破壞受害者的身體,最終走向家破人亡的結果,因此國家對毒品是嚴令禁止的,那販賣毒品罪未遂的處罰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販賣毒品罪未遂的處罰是什麼?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販賣毒品罪”(未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哪些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毒品是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去打擊的一個行為,也是屢禁不止的犯罪行為,因為販賣毒品將會給犯罪分子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吸引着大量想一夜暴富的人去冒險,最終落入法網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一般對販賣的處罰規定是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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