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對販毒未遂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販毒未遂認定是怎樣的

應該如何對販毒未遂認定

在司法實務中以毒品實際的具體交付行為來作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誌,既是基於對既遂形態的行為犯量的規定性,同時也是由主客觀相統一的嚴格犯罪構成要件所決定的。

認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需要用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相一致來認定。即認為:販賣毒品的當事人在主觀上要具備販賣毒品的意圖,也就是主觀犯意構成,同時還需要其已經在客觀上實施了有償的毒品轉讓行為,就是客觀的構罪要件,這兩個要件是認定販賣毒品罪既遂的主要標準。

二、販賣毒品罪未遂的7種情形是什麼

1、以實際交付為判斷標準。

控制下交付,買賣雙方已經實際接洽在準備進行毒品交易,未完成交易被抓獲。

2、不能犯未遂。

公安機關控制下交付,買賣雙方已經交易成功或正在交易,認定未遂。

3、毒品進入交易狀態,買賣雙方就毒品交易進行磋商時被抓獲,認定未遂。

4、毒品交易雙方事先並未就毒品交易價格達成協議,在交易現場進行價格磋商,由於磋商不成而導致交易未完成,認定未遂。

5、毒品交易已經完成,後毒品被買家退回,退回部分認定未遂。

6、主觀不明知已成功交易的毒品為假毒品,該部分認定為犯罪未遂。

7、以販賣為目的的購入毒品,在交易現場被抓獲,已經接洽交易但毒品未實際接收到毒品的成立未遂。

認定販賣毒品罪,核心在於認定販賣毒品行為。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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