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可以補充裁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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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可以補充裁決嗎
仲裁裁決可以補充裁決嗎
法院裁決與仲裁的區別:

(一)形式不同:

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

仲裁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

也可以口頭作出。

(二)適用的範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

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項的手段。

(三)作出的主體有所不同。

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

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情形。

(四)確定性不同,裁決是終局性、是不可更改的;

仲裁則可能是不確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五)監督機制不一樣。

裁決,實行是審判監督。

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和裁定不予執行,是屬於外部的監督機制;

對仲裁的監督可能是仲裁機構的權力機關或其日常辦事機構,是仲裁機構內部的一種監督機制,是自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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