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兩項毒品犯罪指控經辯護只認定一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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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兩項毒品犯罪指控經辯護只認定一輕罪

案情簡介

樑飛(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名均系化名)等七人涉嫌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一案(2012年十大禁毒案件),樑飛於2012年4月13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於2012年5月18日被逮捕,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1月4日以《(2013)昆檢刑訴字第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指控被告樑飛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罪。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於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沒有認定樑飛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僅認定樑飛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樑飛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的證據不足,樑飛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樑飛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的犯罪事實有二起: 2012年2月的一起和2012年3至4月的一起。辯護人認為,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及法庭調查的情況,均不能證明被告人樑飛的行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1、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不能證明被告人樑飛參加了2012年2月走私、販賣、運輸毒品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2月參加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有何超凡、楊奔、李濤、樑飛四人,何超凡在境外購買毒品,楊奔將毒品運至境內,李濤按照何超凡的安排將毒品從打洛運至武漢,然後交由樑飛負責銷售,李濤運輸毒品途徑晉寧縣時被查獲。根據四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法庭調查的情況表明:被告人何超凡從未認可參加了此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更沒有供述此批毒品運回武漢後要交給被告人樑飛銷售;被告人楊奔負責將毒品運至境內,其不認識樑飛,也不知道毒品運回武漢後交誰銷售;被告人李濤負責將毒品運至武漢,但不知道毒品運回武漢後交誰,其本人也不認識樑飛;樑飛表明其對此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事並不知情,更沒有參與。根據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2月參加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何超凡、楊奔、李濤三名被告人,均沒有供述毒品運回武漢後交由樑飛銷售,被告人樑飛也予以否認。所以,不能證明被告人樑飛參加了2012年2月走私、販賣、運輸毒品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2、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不能證明被告人樑飛參加了2012年3至4月走私、販賣、運輸毒品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3至4月參加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有何超凡、楊奔、鄒林、黃明、譚海、樑飛等六人,何超凡在境外購買毒品並指揮走私、運輸,楊奔、鄒林、黃明負責走私運輸毒品的中間環節,譚海負責將毒品運至武漢,途經武漢羊樓司收費站被查獲。根據六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法庭調查的情況表明:被告人楊奔、鄒林、黃明負責走私運輸毒品的中間環節,均不知道毒品運回武漢後交誰銷售;被告人何超凡負責指揮走私、運輸毒品的全過程,其毒品運輸到武漢後交給誰銷售事先未安排;被告人譚海負責將毒品運至武漢,事先沒有任何人告訴他毒品運至武漢後交誰銷售;被告人樑飛供述“大概是3月中下旬,何超凡和我説譚海開了一輛車過來,我也就知道車裏有毒品,後來就沒説了”,此供述不能證明何超凡要將毒品交由樑飛銷售,何超凡也予以否定。根據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3至4月參加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何超凡、楊奔、鄒林、黃明、譚海五名被告人,均沒有供述毒品運回武漢後交由樑飛銷售,被告人樑飛的供述也不能證明何超凡要將毒品交其銷售。據此,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不能證明被告人樑飛參加了2012年3至4月走私、販賣、運輸毒品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3、被告人譚海供述在被抓獲之前,四次運輸毒品到武漢都是樑飛來接毒品的事實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即便是事實,也不能證明2012年4月運輸到武漢毒品要交給樑飛。譚海在偵查階段供述,其在被抓獲前幫何定榮四次運輸毒品到武漢,都是樑飛來拿車鑰匙接走毒品。被告人樑飛的供述,只有一次與譚海的供述有部分共同點。但是,被告人何超凡均否認上述四次毒品交易。據此,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樑飛在武漢四次接走了毒品。退一步講,即便譚海的供述是真實的,樑飛參與了其中一次接收毒品的事實,也與本案沒有必然的聯繫。譚海所陳述的四次運輸毒品都發生在本案起訴書所指控的案件事實之前,並沒有在起訴書的指控範圍內,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因為此前的行為推定譚海2012年4月12日運輸到武漢的毒品接貨人就是樑飛。毒品犯罪被告人將要受到的刑罰是失去人身自由甚至失去生命,認定構成的犯罪的事實必須清楚、證據必須確實充分,而不能以推定、想象來認定一個公民構成犯罪,如果這樣將造成刑罰的濫用,踐踏公民的合法權益,將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和初衷。根據以上三方面的情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樑猛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的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樑飛的行為不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二、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樑飛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辯護意見。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樑飛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沒有異議,量刑方面發表如下從輕辯護意見:1、從被告人樑飛犯罪前的表現看:樑飛在此前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定從輕處罰。2、從被告人樑飛犯罪後的表現看: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樑飛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從被告人樑飛犯罪的動機看:猛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吸食,而不是用於販賣,相比其它毒品犯罪,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以上三點意見,希望對被告人樑飛從輕處罰。綜上所述,被告人樑飛的行為不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樑飛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但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請求人民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刑事判決書()昆刑三初字第38號……本院認為:被告人何超凡、楊奔、李濤、譚海、鄒林、黃明無視國家法律,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被告人樑飛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均已觸犯國家刑律,分別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關於公訴機關指控樑飛犯有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經審理查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樑飛的辯護人所提供的辯護意見本院採納……判決如下:一、被告人何超凡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楊奔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被告人李濤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四、被告人譚海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五、被告人鄒林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六、被告人黃明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七、被告人樑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辦案小結:該毒品案被國家禁毒委員會公佈了為“全國禁毒十大案件”中的其中一件,在中央電視台《一夜》、《天網》欄目均有報道,該案社會影響較大,律師辯護難度也較大,律師在接受委託後,詳細分析了案件情況,樑飛面臨兩項罪名指控,經過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任何異議,在辯護中律師對此罪做了罪輕辯護,但辯護人認為樑飛並不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辯護律師的意見最後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定了該項指控,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對樑飛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取得了理想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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