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屬於單位犯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屬於單位犯罪嗎?
律師解析: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未必就是單位犯罪。
一、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解釋還同時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由此可見,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顯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二、單位犯罪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三、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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