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未指控的情況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眾所周知,在我國犯罪的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根據主體的差異所施以的懲罰標準也有所不同。在單位犯罪的訴訟過程當中,一般需要對單位主體或是個人提出指控。那麼單位犯罪未指控的情況如何處理?針對該問題在下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分析與説明。

單位犯罪未指控的情況如何處理?

單位犯罪未指控的情況如何處理?

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中,如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8條第2款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單位犯罪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較多,但並不是單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將單位犯罪中需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的範圍有了明確的界定。

1、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首先是在單位中掌握實際領導權限的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着組織、指揮、決策作用;其次,必須是和單位犯罪有着直接關係。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單位的有關領導,就談不上是主管人員;如果和單位犯罪沒有直接關係,就談不上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

2、關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指為了實現單位的犯罪意圖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單位內部一般工作人員。

從上文中的內容可以進行分析得出,針對單位犯罪未指控的情況如何處理該問題來説需要與實際的案件情況相結合。一般情況下來説,在單位犯罪的訴訟案件當中,如果指控對象與當事人屬於同一人的話,單位就需要委託員工或是其他負責人員為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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