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處罰輕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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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犯罪的研究當中還存在着很多的難題一直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司法解釋的,目前我國刑法當中對單位犯罪的一些立法規定也並沒有全部的反映出單位犯罪的情況。甚至有些民眾認為,單位犯罪的處罰力度並沒有對民眾個人犯罪的處罰力度重。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單位犯罪處罰輕的依據是什麼?

單位犯罪處罰輕的依據是什麼?

單位犯罪處罰輕的依據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其實,所謂的單位犯罪處罰輕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我國刑法當中對單位犯罪的兩罰制度當中,其中有提到發現事業單位或者是國有機關等這些存在着受賄的這種行為,對以單位犯罪的受賄罪的量刑一般都是在五年以下的,可是公民個人犯受賄罪是嚴重的可以被判處死刑的,這還是單位犯罪的本質跟個人犯罪有很大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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