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處罰依據和處罰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單位犯罪的處罰依據和處罰原則是什麼?

我們一直説犯罪,大多數都是針對個人犯罪。那大家瞭解單位犯罪麼?什麼是單位犯罪呢?單位犯罪如何處罰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一篇關於單位犯罪的文章,讓我們對犯罪有更多的瞭解。

單位犯罪是什麼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處罰根據

關於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單罰制,又稱為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總之,在單位與個人之間只處罰其中之一。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指在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個人。在刑法修訂以前,1979年刑法中有單罰制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27條規定:“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註冊的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單位犯罪採取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但由於當時並不承認單位犯罪,因此刑法理論上沒有從單位犯罪的角度對此加以理解。1987年,我國《海關法》首次規定了單位犯罪,並確立了兩罰制。《海關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此後,我國刑事立法對單位犯罪大多規定了兩罰制。應該説,單罰制與兩罰制相比較,兩罰制更為科學。這是因為,單位是一個具有整體性和組織性的主體,因而它應當對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而不能將這個責任推卸或轉嫁給他人。因此,作為刑事責任必然後果的刑罰,也就應當加諸單位本身。同時,單位畢竟是個人的組合體,個人是單位存在的基礎。因而,既然我們把作為自然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認定為單位的整體行為,把他們的決定、決策視為單位意志的表現,並且這些人也是有權代表單位作出各種決定和決策並具體地實施犯罪行為,那麼,他們就應該對由自己決定實施的單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能將這種刑事責任全部推脱或轉嫁到單位身上。因此,也就應當對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這實際上還是由個人承擔的單位的刑事責任,處罰的主體還是一個,即單位,只不過刑事責任的承擔者有別罷了。由此可見,兩罰制不是對兩個主體,而是對一個主體即單位的整體處罰,是同一刑事責任根據單位成員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而作的不同分擔,是對單位的犯罪行為的綜合性的全面處罰。因此,對單位犯罪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能夠反映對單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評價,有利於遏制單位犯罪。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犯罪雖然是以單位形式實施的,但實際上社會危害性主要反映在個人的行為上,因而沒有必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只須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實行只處罰個人的單罰制也是必要的。根據以上情況,刑法第31條對單位的處罰作出以下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以兩罰製為主,以單罰製為輔的處罰原則。

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

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那麼,如何認定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呢?對此,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受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對於司法機關在審理單位犯罪案件中正確地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在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中,還存在一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的問題。在一個單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時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在一般情況下前者比後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認定為主犯,後者可以認定為從犯。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是當然的主犯與從犯關係。有時不同職責的人對單位犯罪負有不同的責任,如果一定要區分主犯與從犯,則顯得十分勉強。對這種情況,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主從關係不明顯的,可以不予區分。當然,如果主從關係明顯的,仍應區分。

以上就是單位犯罪及單位犯罪如何處罰的相關法律資料,看完之後對單位犯罪如何處罰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在我們遇到這種事情發生的時候要正確對待,如果有不懂或不明白的可以諮詢本站獲得更多關於單位犯罪如何處罰的法律知識,也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