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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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有哪些?

一、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有哪些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2、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要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①看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即設立公司或盜用公司名義,是否系以犯罪為目的。

②看行為過程,即單位實施犯罪的行為是偶然的,還是一貫的。

③看行為內容,即以法人的形式直接從事單位犯罪活動,還是自然人採取欺詐的手段盜用單位名義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單位行賄罪怎麼認定

要注意如果單位沒有行賄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不能認定為單位行賄。另外,在追究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責任肘,應注意對因行賄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進而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理。

單位行賄罪在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裏所説的“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回扣、手續費,也是指故意違反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禁止性規定或規章而在帳外暗中給予回扣、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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