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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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哪些

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哪些

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是以故意為主要表現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過失而構成單位犯罪的具體實例。比如《刑法》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條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維護本單位的局部利益而實施犯罪。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則不能構成單位犯罪。比如《刑法》第343條非法採礦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謀取個人的利益,而不是為給單位牟取非法利益,即使其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也只能認定是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認定是單位犯罪。

二、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

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並且由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也就是説:單位所實施的行為如果對社會沒有危害性或者是有益的,那麼就不能夠成單位犯罪;反之,儘管單位實施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但法律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具體的講,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包括單位領導的決策行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實施行為,二者緊密聯繫,缺一不可。如果僅有領導決策行為而沒有具體的實施行為,或者只有具體的實施行為而沒有領導的決策行為,均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三、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

成立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要求單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認為,認為沒有法人資格的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都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實踐中通常採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限制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

刑事責任能力是單位成立犯罪的資格,也是單位承受刑事懲罰的能力。只有同時具備獨立財產、行為能力並能破產的單位,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

主管人員。就是在單位犯罪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領導。而人數可多可少,但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單位的領導;其次,其行為與單位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聯繫。

直接責任人員。就是直接執行單位的決策,具體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員。他們的職位可高可低,人數可多可少。但無論職位高低,還是人數多少,他們的行為必須同單位犯罪的危害後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最後,單位犯罪是強調的行為人以單位利益為主而進行的犯罪,強調的是單位利益,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的犯罪主體會有單位的主管和直接負責的人員參與,這些都是事實具體犯罪的人員,和單位犯罪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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