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受理機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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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受理機關有哪些?

由於經常會出現國家的原因造成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所以法律制定了賠償法這一規定,如果要申請國家賠償,公民就需要到制定的相關部門進行申請,並提交一份申請書,那麼國家賠償的受理機關有哪些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國家賠償受理機關

1、申請國家賠償的確認違法案件由賠償義務人的同級別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2、第二十條 下列賠償申請,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按下列規定受理:

(1)賠償義務機關為行使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權的機關,賠償申請人經依法申請賠償並申請了複議,因對複議決定不服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2)賠償義務機關是區、縣(市)人民法院,賠償申請人對其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賠償數額有異議而提出申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3)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或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賠償申請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賠償數額有異議而提出申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4)人民法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一,且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申請人對賠償決定有異議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二、國家賠償受理程序

1、行政賠償程序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程序:

(1)行政違法行為依法得到確認。

(2)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書

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3)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4)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程序:在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尚未確認違法的情況下,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侵權事實,一併提出賠償請求。

2、刑事賠償程序

(1)要求確認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刑事偵查職權的行為違法,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2)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

(3)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4)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5)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

(6)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院根據賠償的類型為行政賠償、民事賠償還是刑事賠償來確定如何來審理進行賠償的標準,首先可以通過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賠償請求,如果不能協商賠償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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