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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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什麼



    《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此處所説的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司法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即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之自由或權利,或公有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請求國家賠償之事由: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


    害者亦同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託機關


    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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