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先行確認違法是否已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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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先行確認違法是否已經取消?

每部法律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但總的來説無非就是規範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讓人們在有法可依的同時,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國大多數的法律都是經過重新修訂,並逐漸完善的,對於不適用的法律,將予以取消。取消後的法律,將不再作為法律依據。下面是關於國家賠償先行確認違法是否已經取消的解答。

國家賠償先行確認違法是否已經取消?

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單獨的確認程序,這也成為本次國家賠償法修改的亮點之一。修訂前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或取消“確認”,都是一項制度設計,正確理解本次修改取消“確認”,應結合國家賠償法其他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去把握:

一、多元化歸責原則的確立,客觀上不需要單獨確認程序的存在

修訂前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在這裏,違法原則被確立為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也正是在這一歸責原則統領下,該法分別在第9條、20條的行政和刑事賠償程序中規定,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3、4條和15、16 條情形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給予賠償,這也是“確認”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礎。而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在文字表述上取消了修訂前“違法行使職權” 的提法,改變了修訂前《國家賠償法》 在總則中概括單一之歸責原則的做法。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不再對歸責原則加以簡單歸納概括,而是將歸責原則與賠償範圍相結合,通過對行政、刑事賠償範圍的具體表述,確定與該賠償範圍甚至具體條款相適應的歸責原則,體現歸責原則的多元化,主要是以違法原則為主,以過錯及無過錯原則為補充。

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列舉式的方式確定多元化的歸責原則,對應予國家賠償的情形作了一一列舉,實際上是明確了國家賠償的行為種類,只要該類行為存在即應給予賠償,反之不存在即不予賠償,確認程序也就沒有必要再保留了。

二、取消“確認”賦予了行政賠償請求人更靈活的請求權

修訂前後的《國家賠償法》均在第9條規定了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兩種途徑,即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或提起訴訟和行政複議。在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情形下,依照修訂前的第9條規定,申請人必須滿足該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即在致害行為的違法得到確認的前提下,才能單獨提起國家賠償請求。

而修訂後的第9條規定,刪去了“依法確認”四字,申請人如果單獨提出賠償請求,則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不必非得在違法情形得到確認情況下才能提出。

從修訂前的第9條規定看,其前後兩款的規定在邏輯上有明顯的遞進關係,第一款有統領第二款的作用,但同時在第二款裏又規定了一種例外情形,即在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也可以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而在修訂後第9條中,其前後兩款的規定是並列關係,第二款規定了賠償請求人的請求賠償的途徑,賦予請求人以選擇權,更為靈活方便。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單獨提起賠償請求之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逾期處理,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受理後還是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進行審查確認後,方可作出應否賠償的決定,而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不告不理”,因此,賠償請求人應一併對致害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三、取消“確認”暢通了刑事賠償請求人救濟渠道

“確認”程序被人詬病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在刑事賠償中,除法院之外,其他司法機關的不予確認違法決定不能進入司法審查的範圍。而取消“確認”程序後,刑事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則可通過以下步驟最終進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程序。

(一)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先行處理是指賠償請求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雙方就賠償的範圍、方式、金額等事項進行自願協商或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從而解決賠償爭議。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賠償中的先行處理是賠償請求人的惟一選擇,與行政賠償程序不同,行政賠償既可以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

(二)經過上一級機關複議。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有異議的,必須經過上一級機關的複議才能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和複議機關的複議後,賠償請求人仍然有異議的,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這樣法院系統之外的公安、檢察系統的刑事賠償案件也進入了司法審查的範圍,拓寬了司法救濟的渠道,這也是取消單獨確認程序所帶來的直接結果。

隨着時代的變化,有些法律已經修改或者取消,這都是很正常的,畢竟法律是為人而設立的,要緊跟時代的發展。對於國家賠償先行確認違法這一法律規定,已經在修改後的《 國家賠償法》 中,被單獨取消了,以後將不再適用, 所以請大家務必注意一些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利的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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