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判決書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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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判決書的意義是什麼


有一句古諺,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特別符合今天小編要給大家講的關於國家賠償案件判決書的意義。司法中的國家賠償就是司法系統關於冤假錯案的重新審視,對受害者的精神和物質給予一定的補償。判決書也就無形之中成了證據,來記錄這一切。

國家賠償法已實施六年了,實際上百姓獲賠之路十分艱難,因為“官府”認錯賠償從來不是我們民族的傳統、習慣,加之現行監督機構、現行法律尚不夠完善,執法力度太小,“官府”會找種種理由、藉口拒絕賠償、拖延賠償,抑或少賠。這種賠償豈能補償、安撫受害者精神的摧殘、經濟重大損失、身體的傷痛,很多時候,心靈創傷是很難用錢彌補的,甚至造成終生心理陰影。與國外動輒幾十萬、幾百萬美元賠償相比,我們賠償幾乎等於不賠償。當然中國有中國的國情,不可與發達國家相比,但法理是相通的:即政府、司法機關犯了錯誤也要受到相應的懲戒,賠償即是一種,賠償有着巨大的進步意義。但是,目前在一些人心目中的賠償理念存有誤區。要消除這些誤區,就必須確立對國家賠償的正確認識。

一是賠償不單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它包含超過直接損失的賠償及精神上的賠償

比如一天工資10元。關一天賠你10元是不對的,要賠償20元、30元,甚至100元。而目前以為這就算賠償了。對於我來説,賠1萬元我都不願意關一天。道理很簡單,失去自由的代價(或政府給公民造成的其它損失)決不能簡單的以直接損失計算,因為坐牢可不是一種正常的生存狀態,僅賠直接損失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實際上等於縱容了政府的錯誤。試問,有哪個人願意蒙受不白之冤在牢獄待幾年出來後拿全部工資獎金呢?別説按平均工資,就是翻番也沒人幹。

二是賠償是對行政、司法機關錯誤的懲戒,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須付出的成本

這些機關因為失誤承擔了鉅額賠償,而賠償款是納税人的錢,(儘管賠償法有過失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金規定,但實踐中很少個人賠,二則個人也賠不起,缺少可操作性。)公民知道自己選擇的政府犯了什麼錯誤,促使人民監督它改正或者選擇更好的人。對行政、司法機關來説,賠償是教育他們的強制形式。一般來説,它們就會接受教訓,下次謹慎的多。如果懲戒———賠償不到位(太少或不賠),行政、司法部門違法行為就會肆無忌憚地發展。比如説司法部門刑訊逼供致傷致死的賠償,如果高額賠償,對財政是很大的負擔,對政府有壓力,促使他們以後會接受教訓,真心抓隊伍建設,防止此類事件再發生,不會像現在有些地方表面上抓得緊,實際上為了“破案”對刑訊逼供睜隻眼閉隻眼。

高額賠償決不是“加重國家負擔”,而是為了實現更遠大的法治目標必須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會進步,高額賠償是為了以後少賠償。這就是賠償的進步意義,可以建立人民(外部)監督和自我監督的懲戒機制。從此意義上講,賠償金多並不是一件壞事,政府就會變得聰明一點,它是國家法治建設取得成果的象徵。怕就怕根本不賠或象徵性的賠償,那才是法治的悲哀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國家賠償案件判決書的拙見,判決書存在的意義就是時刻提醒和警戒司法機構的相關人員存在的錯漏,也要在未來時刻補足這種缺點。同時也是對受害的人員的一種補償,對他們蒙受的冤屈進行改正,幫助他們能儘早迴歸正常的社會生活。如有更加的具體的疑問,可以向合法的相關機構和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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