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保全國家賠償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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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國家賠償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涉及經濟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中,為了切實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在財產保全過程中如果出現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話,債權人可依法提出財產保全國家賠償的訴求。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因財產保全錯誤而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及具體的賠償辦法,以供大家瞭解。

一、因財產保全問題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

1、依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導致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害;

2、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害的;

3、法院依職權作出錯誤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

4、因第三人過錯導致財產保全、執行措施錯誤導致案外的財產損害;

5、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

6、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7、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8、因不可抗力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後果的;

9、被執行人將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還款保證的,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

10、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對象錯誤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

11、被執行人佔有財產明知佔有財產不屬於自己所有而又説明的,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

二、因財產保全問題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辦法

《國家賠償法》

1、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2、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3、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財產保全過程中有上述損害情形存在的,各位當事人有權領取財產保全國家賠償金,而作為侵害他人權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義務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在進行國家賠償的理賠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既可以私下協商解決,也可以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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