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向法院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訴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哪些情形可向法院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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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個法制的社會,但有些時候我們用法律手段申請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而遭受到了錯誤的法律裁決,使我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我們該怎麼辦呢?遇到這種情況,我們還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訴,因為這些責任應當由國家承擔賠償的。那麼具體有哪些情形是可以向法院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訴呢,以下列舉了幾類行為。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四種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比照以上具體的情形描述,滿足以上所述情形的相關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訴,申訴成功,由國家來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對自身涉及的具體情形不是很瞭解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明諮詢律師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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