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管轄法院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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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管轄法院有哪些情形?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案件中,當事人所面臨的法院判決結果等出現錯誤,導致當事人自身權益遭到損失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管轄法院有哪些情形呢?遇到怎樣的情況才能申請國家賠償呢?小編整理相關國家賠償的知識,供大家參考。

一、什麼是國家賠償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當事人要求國家賠償的,應當首先向侵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確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經依法確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賠償請求人可依法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在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相應程序作出裁決或相關的決定,逾期未予確認的或申請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對提出的賠償申請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二、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權益時,要依據國家賠償申請流程,向侵權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如果對於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主張自己的權益。當事人要全面瞭解申請國家賠償管轄法院的情況,確認自己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對於國家賠償問題若存在疑問可向專業人士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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