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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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即使是國家相關工作人員,因為國家的某些行為造成公民的人身權益損害的情況,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而法律也因此制定了賠償法,但同時也規定了訴訟時效,那麼國家賠償審理期限是多久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的期限是多少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一、申請國家賠償期限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當事人在遭遇人身權益受到損害後,需要在兩年內請求國家賠償,相關法律給出這一期限的規定,並不是特有的一種期限,各訴訟時效都是如此規定的,所以在是否決定申請賠償時不要太過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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