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國家賠償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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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拆國家賠償需要什麼手續?

隨着時代的發展,很多地方需要拆除重建,很多地方的建築需要拆,但也有很多人不願意離開地方,不想搬離原來的地方,違法強拆的事情,在各地都有發生。違法強拆國家賠償程序需要什麼手續?違法強拆國家賠償怎麼維權了。
  一、違章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違章建築是指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對違章建築、違法建設的設施、違法設立的標示牌等需要強制拆除的,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由當事人自行拆除;

(二)當事人無能力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組織代履行;

(三)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拆除違章建築需要有強制執行通知書。

二、違章強拆過程中怎麼維權

在現實生活中,違章強拆往往伴隨的是人身損害以及財產損害,當違章強拆時出現了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時,受害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違章強拆屬於行政處罰,對行政處罰不滿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在違章強拆中發生了違章建築以外的財產損失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在上面我們看到了,違法強拆國家賠償需要的程序和手續。希望羣眾們配合國家的拆遷活動,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儘量不要違法強拆,多和羣眾們交流,和平溝通是最好的。這樣大家都能夠好,都能過上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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