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合同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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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合同無效嗎?

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合同無效嗎?

這種情況下,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銀行單位應對經辦人員履行職務行為負責,承擔無效合同後的不利。擔保合同無效,因銀行工作人員怠於審查違法發放貸款加重擔保人責任,擔保人免除擔保合同責任也符合公平原則。同樣,如擔保人存在過錯,銀行可以依法向其主張民事賠償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如何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為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綜上所述,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發放貸款,嚴重的會構成犯罪行為,如之前和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簽訂借貸合同,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這樣雙方要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對於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銀行方面可以向構成犯罪的當事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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