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產銷售假藥罪銷售金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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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生產銷售假藥罪銷售金額怎麼認定?

浙江省生產銷售假藥罪銷售金額怎麼認定?

銷售假藥罪的銷售數額即為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假藥後實際已經獲得、以及應該獲得尚未獲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貸值金額達到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內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二、銷售假藥罪的認定

1、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2、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假藥的銷售行為可能已經造成某特定的公民受到了身體損害,也有可能損害並未造成,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假藥銷售案件期間,不能僅通過判斷銷售行為是否已經造成損害發生,而需要判斷銷售行為是否足以導致損害發生。

公民、單位若是想要生產藥物需要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在獲得許可之後,也不得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在《刑法》之中明確規定了若是銷售假藥的行為被發現,那麼假藥銷售者就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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