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未出售部分價格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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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未出售部分價格怎麼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未出售部分價格怎麼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未出售部分價格按生產的價格認定。銷售假藥罪的數額認定,並不只是以出售假冒的數額進行計算的,還應該將未出售的假藥數額進行計算,這樣才是銷售假藥最終的數額。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認定的注意問題

(一)本罪為危險

所謂危險犯,通俗講就是隻要具備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危險就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危害人體健康”,故只要具備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二)假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三)生產、銷售行為

法律沒有對本罪的生產、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解釋,一般認為,所謂生產是從原料投入到產品出產的全過程,包括原料的採集、收集、配製以及加工、製造等行為。所謂銷售是一般指對人有償提供商品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具有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4)提供廣告等宣傳等情形之一的,以本罪的共犯論處。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什麼樣的事情都會出現,生產假藥,其實也是間接殺人的一種,傷殘假藥對人體有危害性的,那麼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的,那麼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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