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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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怎麼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怎麼認定?

“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病人使用的藥品是假藥。

2、病人有損害後果。假藥對病人的損害後果有兩個方面,一是使用後直接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二是使用後雖無直接損害,但卻達不到治療目的,造成可以治癒或者減輕的病情惡化,延長治療時間,增加經濟損失或者出現病人殘疾、死亡。目前關注第一種損害後果的較多,而忽略了第二種損害後果。

3、使用的假藥與病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假藥索賠訴訟屬於產品責任糾紛,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醫療機構相對於患者來説是藥品的銷售者。無論其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向患者承擔民事責任。醫療機構向患者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製造假藥的經銷商、生產者追償。患者在假藥索賠民事訴訟時有選擇權,可以從最有利於自己的角度考慮,選擇起訴醫療機構、銷售商、生產者中的任何一個,也可以把醫療機構、銷售商、生產者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三方應當互負連帶責任。

假藥即包括假藥自己,也包括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生產銷售假藥的民事責任構成,包括給病人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對病人產生了損害後果,使用的假藥和病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損害後果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使用後給病人身體造成損傷;另一方面是雖未造成損傷,但達不到治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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