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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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是通俗的説法,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的行為。
法律實踐中,非法集資可能涉嫌兩種犯罪
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是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有四個主要的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以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具體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主要看吸收人有無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有主觀佔有資金的故意,則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反之,則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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