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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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巨大、造成後果嚴重,在具體實踐中,主要有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資詐騙兩種表現形式,兩者都是以非法手段吸引社會資金,但後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會致使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更大,因此,國家一直都沒有放鬆對非法集資行為的打擊教育力度,那麼,非法集資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非法集資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集資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企業擅自從事下列活動一律認定為無效: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未經依法批准,以借貸或其他任何名義向職工或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包括擅自從事的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或者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募集股份的集資活動。

二、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認定集資詐騙時,必須準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此罪與他罪的界限。這既是司法實踐中的中心環節,也是刑法理論界必須深入探討研究的重大問題。

1、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的界限

在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羣眾集資辦廠、集資開店、集資經商等行為是合法的。合法集資行為具有以下特徵:集資人的集資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人都具有一個共同目的;集資人出於自願;集資人不僅知道集資的用途、方式、期限、利率等,而且知道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集資行為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具備上述特徵的,才是合法集資。如果集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欺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2、集資詐騙罪與集資借貸糾紛的界限

集資借貸糾紛,是指集資者誇大集資回報條件,後因種種原因無力及時按照約定條件返還集資款及紅利而引起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儘管行為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騙手段,但是,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綜上所述,關於非法集資認定的標準,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首先,對於沒有經過人民銀行或其他有權機關的批准,以存款、股權或債券投資、以及其他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即為非法集資,其次,集資詐騙的集資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同時,採取以佔有為目的的欺騙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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