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務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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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生活中尤其是在企業和公司中經常聽説債務糾紛和經濟犯罪,那麼到底什麼是債務糾紛呢?什麼又是經濟犯罪呢?到底者兩者犯罪之間有沒有什麼關聯與區別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關於債務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界定是什麼的問題吧。

關於債務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界定是什麼

由於經濟犯罪發生在經濟領域,具有經濟交易的某些特徵,實踐中表現又錯綜複雜,往往和經濟、債務糾紛混淆不易界定。根據《刑法》規定,前述幾種經濟犯罪應當從犯罪基本特徵、構成要件、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等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嚴格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企業應當正確區分債務糾紛和經濟犯罪,並採取不同途徑處理。對屬於經濟犯罪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司法機關立案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受害人可在刑事審判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討損失。對屬於正常的債權債務,當事人應當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進行追討。

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追收債務,以行賄送禮等手法拉攏勾結一些公安機關幹警,將正常的經濟、債務糾紛立為詐騙案件,採取違法抓人、扣押財物等方式追款討債。對此,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關於切實糾正公安機關辦理詐騙財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風的通知》和《關於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三申五令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否則追究法律責任。因此,以刑事途徑處理經濟、債務糾紛的做法不可取,當事人弄不好還可能攤上行賄、誣告陷害等罪名。

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大家在生活中清晰的分清楚債務糾紛和經濟犯罪的關係與區別,如果大家還有其他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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